机构设置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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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9-10-08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二)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三)决定启动预警和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五)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长、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在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海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海南省专项应急指挥联动中心的牌子,增加办公厅应急管理的职能。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省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省I 、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相当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长担任总指挥长。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或者副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三)参与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相关工作;(四)参与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及趋势;(五)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六)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琼部队、驻琼武警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中央驻琼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部门应急直接责任分工

   省公安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二)人质绑架;(三)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四)火灾;(五)爆炸及爆炸物恐吓;(六)计算机病毒攻击;(七)道路交通事故;(八)恐怖袭击事件;(九)劫机事件;(十)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十一)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十二)事故灾难;(十三)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十四)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事务的处理。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核事故、核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等;(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

   省农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畜禽传染病疫情,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海洋环境污染(船舶和港口海域污染);(二)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事故,油类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水上泄漏事故,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海上搜寻救助、打捞。

   省交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内河水路交通处置;(二)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省水务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省卫生厅(省疾病控制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一)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二)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海底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田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储运事故、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二)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铁路瘫痪处置和修复,铁道列车运行和线路事故的处置。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故。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省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省邮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涉及邮政应急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的邮政协助。

   省教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障和学校上课恢复措施。

   省粮食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粮食市场告急,粮食脱销,群众集中购粮事件;(二)实施粮食调运和加工、粮情监测等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受灾居民的粮食保障等。

   省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火灾扑救、遇险人员和有限空间人员营救。

   省新闻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紧急状态下的新闻报道工作;(二)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行政区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三)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民航海南安监办(美兰机场、凤凰机场)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空难,航空器、机场事故,大量航班延误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应急航空运输保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紧急状态下的食品、药品监管;(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三)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停演、停赛等。

   省信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省地震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地震灾害,火山爆发的预防、预报,以及灾害现场应急救援保障。

   省林业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森林火灾,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省金融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二)因兑付和金融机构撤销(关闭)以及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引发的债权人、股民恐慌挤兑事件;(三)金融机构重大被盗、被抢事件和特大诈骗事件;(四)支付清算计算机系统事故的危机处置;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供应危机和金融机构大面积支付危机的处置。

   省建设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和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和修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二)赤潮灾害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船及渔业水域污染、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倒污染),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电网停电事故,以及应急电力供应保障;(二)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三)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省商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紧急进口事项。

   省财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将省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省级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省长预备费和救灾资金中列支。(二)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省气象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省民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饮用水和食品、粮食等救助;(二)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三)帐篷调配和临时房屋的征用;尸体处理。

   省科技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重大应急技术规划,组织紧急攻关、技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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